摘要:幌騙交易主要通過使用計算機軟件和算法設(shè)計,制造頻繁大額報撤等虛假的交易外觀,誘導(dǎo)、騙取其他交易者跟進交易進而獲利。無論幌騙交易是否形成“人為價格”,都侵害了市場正常交易秩序,是市場操縱的特定形態(tài),而不宜望文生義將其等同于期貨市場上的欺詐。建議在我國《期貨法》立法中從本質(zhì)上把握幌騙交易的行為特征,并澄清市場操縱的法律內(nèi)涵,將其納入市場操縱的規(guī)制范圍,以克服期貨市場監(jiān)管面臨的實踐難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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