摘要:高校人事制度變遷導致公立高校與教師法律關系性質的轉變。教師法律地位由“國家干部”的公職屬性向市場契約化轉變,并同時具有私法上“勞動者”的雙重特性。法律地位決定了教師教育活動中權利配置與義務履行的實際狀態(tài),也明確了教師權利救濟的有效途徑?;诖?社會法作為第三法域結合了“公法”與“私法”的屬性,并融合了高校教師法律地位雙重特質。本文嘗試以社會法理念為視角,將公立高校教師界定為“特殊勞動者”,通過教師法律地位遵循的基本原則、利益觀、權利觀及人事爭議立法調整模式進行厘清與解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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