摘要:隨著人們對物的消費由"功能"到"意義"的消費價值觀轉變,廣告從著重講述商品功效轉換為創(chuàng)設商品的符號意義,這一變化為認定虛假廣告制造了新的障礙。從符號敘述學視角來看,此種人為創(chuàng)造的意義指向實際上已脫離了真假的界線,不再為《廣告法》中"虛假廣告"的范疇所涵蓋。因此,《廣告法》宜對"功效型廣告"和"意義型廣告"進行區(qū)分,對前者應著重審查商品功能是否與廣告宣稱相一致,對后者應重點關注廣告背后隱含的價值理念。
注:因版權方要求,不能公開全文,如需全文,請咨詢雜志社